乐居新媒体西安讯 孟洁琪 近日,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关于印发《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称为进一步维护房屋征收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根据《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市住建局制定了《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鉴定管理办法》。本办法自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委员会应当受理鉴定申请: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提出鉴定申请的;
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与被征收人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在作出补偿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就被征收房屋分户评估报告提出鉴定申请的。
《办法》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委员会可以不予受理鉴定申请:申请人不是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且未取得委托书的;申请鉴定不是针对评估报告本身的;提出鉴定申请超过规定期限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范围不明确的;同一份评估报告已受理的;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已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申请房屋已灭失,且证据无法确定的;其他不应由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的。
《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报告鉴定管理办法》原文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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