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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将修订 修改主要内容一览
来源:乐居买房2024-05-24 14:16:09

2024年5月24日,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意见的通告,《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将修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修改说明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防范贷款风险,确保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高效运作,更好的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西安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参考其他城市及商业银行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对《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登记号:西规〔2019〕011_公积金中心002)(以下简称《贷款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改背景

现行的《贷款细则》于2019年12月16日印发,于2020年1月1日实施,有效期5年,将于今年年底到期。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及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我们参考借鉴外地公积金中心及商业银行好的经验做法,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在防范贷款风险、兼顾公平公正、确保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贷款权益的基础上,对现行的《贷款细则》进行了修改和完善。

二、修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7年1月25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2020年11月修正);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GB/T51267-20

17)。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修改第一章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范》《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及有关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修改原因:新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规范》实施依据。

(二)修改第一章第二条: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缴存人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等。

修改原因:根据国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将自住普通住房修改为自住住房。

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限价商品房和共有产权住房等,修改后文字表述更加简洁、规范。

(三)修改第一章第五条:公积金贷款遵循先存后贷、存贷挂钩、贷款担保的原则。

修改原因:根据国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要求“贷款额度不应高于公积金账号缴存余额的一定倍数”确定先存后贷、存贷挂钩原则。

(四)修改第二章第七条:

1.增加“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状态正常。”

2.删除“购买二手房的还需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修改原因:1.原“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件”属于贷款资料,不属于具备条件,故删除。变更为“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状态正常。”是根据国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应处于正常缴存状态”的规定,修改后更加规范。

2.根据住建部《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建法规[2019]6号)和中心《关于调整个人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西房金发〔2020〕36号)的规定,为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减轻申请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的购房成本,借款人不再提供评估报告。

(五)新增第二章第八条: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贷款不予受理:

(一)提供虚假贷款资料的;

(二)被中心认定存在违法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未处理完毕的;

(三)全国范围存在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四)家庭第三次及以上申请公积金贷款的;

(五)借款申请人非房屋买受人,或房屋买受人为父母子女或亲戚朋友联名购买的;

(六)购买二手房的,买卖双方为直系亲属关系或婚姻关系解除不超过三年的;

(七)不符合我市公积金贷款信用审核标准的;

(八)所购住房已设立居住权或所购住房用途为非住宅或购买房屋部分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住房除外);

(九)借款申请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十)存在其他公积金监管部门规定不予贷款情形或存在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修改原因:为推进诚信社会建设,提升缴存职工诚信意识,防范贷款潜在风险,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并结合近几年出现的骗提套贷等情况,借鉴外地中心及商业银行经验做法,对以上所列情况采取拒贷的措施,以防范贷款风险。

(六)修改原第三章第八条为第九条:1.将原“购买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70%”修改为“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80%”。

2.增加“二孩及以上多子女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贷款最高额度在现行信贷政策基础上提高至1.2倍。”

修改原因:1.根据西安市住建局、自然规划局、税务局和我中心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市建发﹝2024﹞69号)调整首付比例。

2.根据西安市住建局、自然规划局、税务局和我中心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市建发﹝2024﹞69号)增加多子女家庭贷款有关规定。

(七)修改原第三章第九条为第十条:增加“其中购买二手住房的,房屋建成年限不得超过30年,且二手房贷款期限与房屋建成年限之和不超过40年;”

修改原因:根据西安市住建局、自然规划局、税务局和我中心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市建发﹝2024﹞69号)调整二手房贷款期限的有关规定。

(八)修改原第三章第十条为第十一条 删除“第二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修改原因: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24年5月17日下发《关于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通知》,取消了二次公积金贷款与首次公积金贷款利率之间1.1倍的关系。

(九)修改原第四章第十一条为第十二条 :修改备案所需资料内容。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批准设立文件(复印件);

(二)《西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项目申报表》及不拒绝职工公积金贷款“承诺书”;

(三)预售商品房项目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现房销售的商品房项目提供“商品房现售许可证”复印件;单位集资建房提供住建部门批复文件复印件;

(四)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该项目建设依据及预售依据信息页。

修改原因: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和中心下发《关于优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项目准入与备案流程的通知》(西房金发﹝2023﹞1号),为优化营商环境,方便开发企业进行楼盘备案,中心简化了楼盘备案资料。

(十)修改第四章第十二条为第十三条 :新增(八)其他相关资料具体内容。

1.《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电子码(异地缴存职工提供)。

2.用工关系证明、劳动合同(人才代缴职工提供)

3.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二手房提供)。

4.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或延迟退休的,需提供单位文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

5.多子女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提高额度的,提供可证明生育关系或依法抚养关系的材料: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收养登记证、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等。

修改原因:

1.上文中1.是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整合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推动“亮码可办”工作的通知》(建办金﹝2023﹞29),对异地缴存职工申请贷款,整合《职工缴存证明》《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贷款结清证明》3项证明材料,改为统一出具《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电子码”。

2.上文中4.是将原第九条中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延迟退休需要提供的贷款资料部分,修订调整到第十三条第(八)款中,与需要借款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贷款资料放在一起,更加明晰。

3.上文中5是根据西安市住建局、自然规划局、税务局和我中心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市建发﹝2024﹞69号)增加。

4.上文中其他新增内容,是根据中心相关文件的规定,为减征便民,防范贷款风险,对特殊情况需要额外提供的贷款申请资料予以明确,更加规范。

(十一)修改原第四章第十七条为第十八条  将“贷款资金转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修改为“贷款资金转入指定的资金监管账户内。”

修改原因:根据市住建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防范商品房延期交房增量问题工作措施的通知》,要求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全部存入指定的专用资金监管账户。

(十二)修改原第五章第十九条为第二十条  删除“同时可要求借款人以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抵押方式提供反担保。”

修改原因:根据中心《关于调整贷款担保模式有关事项的通知》(西房金发〔2020〕7号)对担保模式进行调整。

(十三)修改第六章第二十二条为第二十三条  增加“公积金中心应按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要求及时、准确、全面上报借款人公积金贷款相关数据。”

修改原因: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住建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征信信息共享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金函﹝2022﹞229号)及中心《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操作规程(试行)》的相关规定增加。

(十四)修改第十三章第五十六条为第五十七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登记号:西规〔2019〕011_公积金中心002)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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